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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九号令废止和新政策的出台(sp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关键字:sp政策,sp法规,sp

     sp企业相关部门提交sp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后,如果是地网sp则地方通信管理局会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如果为全网sp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国家工信部会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工信部最新出台的五号令对于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审查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组成。  

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年检和违法记录表等文件。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增加相应内容。  

许可证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另行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签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详细情况请咨询全国免费客服热线 010—84466990 010—8446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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